人防工程部门管理制度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14:37 来源:优秀文章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1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是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有效保存战争潜力的必然要求。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随时受到操作者、施工技术、原材料、施工环境等影响。工程质量往往会因某个因素而出现问题,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现。其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

 

  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指令文件控制。即项目监理通过书面形式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其所需完成的建筑任务,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是驻地监督控制。施工单位质检员在施工现场认真观察工程的变化过程,及时处理质量隐患,对有危险苗头的项目予以重视并报告监理人员。

 

  三是实验控制。监理工程师判定材料和工程品质是以现场实验数据作为评判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每道程序所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结构的抗拉、压、弯各项强度及拌料的配合比,通常需利用现场实验所得数据来评判质量情况。

 

  四是测量控制。施工前监理人员对施工放线及高程控制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施工中出现的误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体的几何尺寸、高程校核等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合乎工程实体基本测量要求者,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处理。

 

  五是利用支付手段控制。施工单位未能全部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从而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字支付工程款,显然这种控制是直接有效的手段。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一般采用现场生产工人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依据为国家或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等。从原料进场、施工单位构配件的生产、防护设备安装到工程竣工等全过程都必须在现场施工中进行质量检验。

 

  在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还可以采取以下三项质量控制措施:

 

  一是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对其质量检测机构的合同资质认证,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施工质量检查员、主要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等的岗前培训、技能考核、合同资质认证、挂牌上岗和每月考核评审制度的检查等。

 

  二是实行联合巡检制度。每周定期由分管质量的总监组织相关质量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检查后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现场讨论,分析其根源,还对施工中所发现的典型加以表扬、推广。

 

  三是召开质量缺陷现场分析会。对在施工中所发现的质量缺陷,无论大小,均组织有关责任人员召开现场会进行分析讨论,以达到教育、警示作用,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人、机、料、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结合状态,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2

  文件名称: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1目的

 

  地下人防工程设备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用于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的防护工程设备,按照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平战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管理,确保地下人防工程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

 

  2范围

 

  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

 

  3职责

 

  由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片区经理具体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

 

  4.1地下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由保安队负责,工程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司有关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和居安思危的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管理维护水平,切实做好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4.2定期对工程设备配置的排烟、排风、通风、照明、供电等设备进行运行,对工程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修润滑除锈、维护,做到工程设备内无水渗漏,金属部件无锈蚀,木质部件无腐烂,随时保障各种设施、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密闭设施启动灵活,密闭可靠。

 

  4.3人防工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严格禁止任何人向工程设备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和使用明火,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安置电器插头。

 

  4.4认真落实停车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设备转为车库的管理使用,责任到人,统一规划停车泊位,增加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完善场内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车位线和照明设施,对进出场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排列整齐,进出秩序井然,认真落实'三防'工作,防止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

 

  4.5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人员随时对场内的清洁卫生进行打扫,清除场内的废纸杂物(含进出口通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人防工事。

 

  4.6做好人防工程设备资料管理工作,按照工事建设项目分类,健全各项技术资料,做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证人防工事各项技术资料的完整。

 

  4.7每月定期检查人防工事内的防火、防洪、排水、通风电源线路等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防空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处理。

 

  5相关文件

 

  6质量记录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3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